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犯罪辯護>

非法銷售專用竊聽器材罪既遂處罰標準是怎麼樣的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7.85K)

一、最新非法銷售專用竊聽器材罪既遂處罰標準是怎麼樣的:

非法銷售專用竊聽器材罪既遂處罰標準是怎麼樣的

1.非法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或者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2.根據《刑法修正案九》規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即考試作弊罪。

犯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考試作弊罪的量刑標準:

4.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5.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6.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非法銷售專用竊聽器材罪的認定

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符合下列條件:

行為人實施了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行為;必須造成嚴重後果。同時具備上述兩個條件的,應當立案。本罪是結果犯。對於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則不構犯罪,不予立案。

罪與非罪區分罪與非罪的關鍵是看是否造成了嚴重後果。

此罪與彼罪本罪與間諜罪的界限。主要區別在於:後罪的犯罪主體是參加了間諜組織或者接受了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任務的人,或者為敵人指示轟擊目標的人,其犯罪目的是完成間諜任務。本罪不具備這些條件。若行為人是為了完成上述間諜任務,而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屬於法條競合,應定間諜罪,不構成本罪。若行為人既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又從事間諜活動,二者之間沒有關聯,則構成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及間諜罪,應實行數罪併罰。

量刑標準編輯犯本罪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如果非法生產相關專用儀器器材的,併為他人前款犯罪實施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的幫助的,或在國家考試是向他人非法出售提供考試的試題答案的,或者替考的,數罪併罰,根據犯罪相關事實相關情況一併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