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塵肺病防治條例的目的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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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塵肺病防治條例的目的是什麼

塵肺病防治條例的目的是什麼

是為保護職工健康,消除粉塵危害,防止發生塵肺病制定的。

第一章

第一條 為保護職工健康,消除粉塵危害,防止發生塵肺病,促進生產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所有有粉塵作業的企業、事業單位。

第三條 塵肺病係指在生產活動中吸入粉塵而發生的肺組織纖維化為主的疾病。

第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塵肺病防治工作的領導。在制定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時,要統籌安排塵肺病防治工作。

第五條 企業、事業單位的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衛生等有關標準,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所屬企業的塵肺病防治規劃,並督促其施行。

鄉鎮企業主管部門,必須指定專人負責鄉鎮企業塵肺病的防治工作,建立監督檢查制度,並指導鄉鎮企業對塵肺病的防治工作。

第六條 企業、事業單位的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塵肺病防治工作負有直接責任,應採取有效措施使本單位的粉塵作業場所達到國家衛生標準。

第二章

第七條 凡有粉塵作業的企業、事業單位應採取綜合防塵措施和 無塵或低塵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裝置,使作業場所的粉塵濃度不超過國家衛生標準。

第八條 塵肺病診斷標準由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粉塵濃度衛生標準由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勞動等有關部門聯合制定。

第九條 防塵設施的鑑定和定型制度,由勞動部門會同衛生行政部門制定。任何企業、事業單位除特殊情況外,未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不得停止執行或者拆除防塵設施。

第十條 防塵經費應當納入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經費計劃,專款專用,不得挪用。

第十一條 嚴禁任何企業、事業單位將粉塵作業轉嫁、外包或以聯營的形式給沒有防塵設施的鄉鎮、街道企業或個體工商戶。中、國小校各類校辦的實習工廠或車間,禁止從事有粉塵的作業。

第十二條 職工使用的防止粉塵危害的防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標準。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並教育職工按規定和要求使用。

對初次從事粉塵作業的職工,由其所在單位進行防塵知識教育和考核,考試合格後方可從事粉塵作業。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禁止從事粉塵作業。

第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續建有粉塵作業的工程專案,防塵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設計任務書,必須經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勞動部門和工會組織審查同意後,方可施工。竣工收,應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勞動部門和工會組織參加,凡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投產。

第十四條 作業場所的粉塵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又未積極治理,嚴重影響職工安全健康時,職工有權拒絕操作.

綜上所述,有許多不同的勞動行業所涉及的領域都是不同的,而對於一些職業很容易給勞動者的身體健康帶來影響,比如一些有粉塵作業的企業就應該採取相應的防塵措施,或者使用一些無塵裝置,保證工人的健康安全,不能超過國家衛生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