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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糾紛可以報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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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

經濟糾紛可以報警嗎?

在我國,解決經濟糾紛的途徑和方式主要有仲裁、民事訴訟、行政複議、行政訴訟。

1.仲裁與民事訴訟是兩種不同的爭議解決方式。當事人發生爭議只能在仲裁或者民事訴訟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解決方式。有效的仲裁協議可排除法院的管轄權。只有在沒有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或者當事人放棄仲裁協議的情況下,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轄權,這在法律上稱為或裁或審原則。

2.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方式的選擇則與糾紛的性質有關。根據法律的不同規定,有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也可以先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時再起訴;有的則只能先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才能提起行政訴訟;還有的則只能通過行政複議的方式解決,由行政機關對糾紛作出最終裁決。

二、不同主體適用的不同方法

(一)平等主體

1.仲裁和民事訴訟均適用於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糾紛,但二者不可並用。

2.仲裁實行自願原則,只有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仲裁協議的情況下,才可以申請仲裁。

3.有效的仲裁協議可排除人民法院的管轄權,只有在沒有仲裁協議或仲裁協議無效,或當事人放棄仲裁協議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轄權。

4.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仲裁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不能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不平等主體

不平等主體之間出現糾紛時,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選擇與訴訟的性質有關:

1.一般情況下,當事人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複議;也可以先申請行政複議(免費),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時再提起行政訴訟。

提示:對人民法院的判決不服時不能再申請行政複議。

2.特殊情況下,必須先申請行政複議,只有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時才能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