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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案件撤回起訴羈押錯誤可以申請國家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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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訴案件撤回起訴羈押錯誤可以申請國家賠償嗎?

公訴案件撤回起訴羈押錯誤可以申請國家賠償嗎

被錯誤羈押的可以申請國家賠償,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百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國家賠償法》第三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度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1、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毆打、虐待等行問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答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二、公訴案件撤回起訴的情形有哪些?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公訴案件撤回起訴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三條 對於提起公訴的案件,發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撤回起訴:

(一)不存在犯罪事實的;

(二)犯罪事實並非被告人所為的;

(三)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四)證據不足或證據發生變化,不符合起訴條件的;

(五)被告人因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不負刑事責任的;

(六)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式鑑定確認,不負刑事責任的;

(七)法律、司法解釋發生變化導致不應當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

(八)其他不應當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

撤回起訴建立在人民檢察院已經起訴了的基礎上,被撤回起訴就代表著當前的犯罪嫌疑人不需要被追究刑事責任,既然是這樣,沒有證據表明是當事人實施的犯罪行為的,司法機關就沒有權利對當事人採取羈押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