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無罪未羈押賠償可以向國家申請嗎?
能不能申請國家賠償,要看是否符合《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國家賠償分為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
《國家賠償法》
第三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1. 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2. 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3. 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4. 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 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十七條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1. 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式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2. 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3. 依照審判監督程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4. 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 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符合條件的可以申請國家賠償,以下情形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條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1.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2. 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3.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1. 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
2. 依照刑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3.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4.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5. 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6.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綜合上面所說的,國家的賠償一般是針對於因執法人員的過錯而造成了公民受到傷害所要承擔的賠償,但對於不符合條件的執法人員是不會受理的,所以,申請任何的賠償都需要有合法的依據來支撐自己的觀點,從而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