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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個被告的管轄的法院是哪個

判決執行 閱讀(3.21W)

一、多個被告的管轄的法院是哪個?

多個被告的管轄的法院是哪個

所有被告的住所地法院都有管轄權,在哪個法院起訴都可以。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二、民事糾紛怎麼處理?

1、協商。雙方依靠自身力量,相互妥協和讓步,解決糾紛。該方法快捷簡便、心平氣和,但應以書面方式記載協商內容。

2、調解。由第三方介入促使爭議各方相互諒解和讓步,最終化解矛盾。當爭議各方失去對話基礎,尋求第三方調解實為高明選擇。

3、仲裁。將糾紛提交仲裁機構,由其居中裁決的糾紛解決機制。仲裁一裁終局制,一方不履行仲裁裁決,對方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4、訴訟。一方向法院提出請求,由法院裁決糾紛的制度。訴訟是最終、最權威的糾紛解決機制,是當事人保護權利的最後屏障。

三、法院受理的民事糾紛的種類有哪些?

法院受理的民事糾紛一般有12類。

分別是:婚姻家庭糾紛;房屋糾紛;繼承遺產糾紛;債務糾紛、合同糾紛、民間借貸糾紛等;人身、財產權糾紛;土地糾紛;相鄰關係糾紛;山林糾紛、水利糾紛、樹林、竹園產權糾紛、財物權屬糾紛;侵犯姓名權(名稱權)、侵犯肖像權、侵犯名譽權、侵犯榮譽權等引起的糾紛;著作權糾紛、發現權糾紛、發明權糾紛等;是選民資格、宣告死亡、宣告失蹤、撤銷死亡宣告、撤銷失蹤宣告、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認定公民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認無主財產、不服指定監護、撤銷監護人資格等;其他民事糾紛。

民事糾紛解決的方式有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等。其中協商解決的方式是最省力省時的,如果協商的方式無法解決不了糾紛,就可以到法院提起訴訟的方式來處理,對於法院一審的判決不服的,還可以進行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