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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被保全後錢還清了多久可以解除保全

判決執行 閱讀(2.24W)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房屋被保全後,被執行人履行了法院判決書的,保全措施要經申請人申請或者法院裁定後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六十三條,法律文書生效後,進入執行程式前,債權人因對方當事人轉移財產等緊急情況,不申請保全將可能導致生效法律文書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債權人在法律文書指定的履行期間屆滿後五日內不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第一百六十五條,人民法院裁定採取保全措施後,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或者其上級人民法院決定解除外,在保全期限內,任何單位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第一百六十六條,裁定採取保全措施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錯誤的;
(二)申請人撤回保全申請的;
(三)申請人的起訴或者訴訟請求被生效裁判駁回的;
(四)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記方式實施的保全措施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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