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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機關對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前納稅期的納稅情況依法進行稅務檢查時,發現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並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可以按照《稅收徵收管理法》規定的批准許可權採取稅收保全措施或者強制執行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五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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