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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強制執行超過執行期限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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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期限的,仍然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並由法院立案後視情況而定:

申請強制執行超過執行期限怎麼辦?

如果雖超過執行申請時效,但被執行人未提出異議的,則法院仍可以依法執行。

如果被執行人對執行時效提出異議的,則需由法院對該異議進行審查:

如果申請執行時效的有中止、中斷情形的,或未超過二年執行申請時效的,則異議不成立,應由法院繼續執行。

如果異議成立的,則由法院裁定不予執行。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九條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四百八十三條申請執行人超過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對申請執行時效期間提出異議,人民法院經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不予執行。

被執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義務後,又以不知道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屆滿為由請求執行迴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申請執行費不由申請人預交,執行申請費執行後應當由被執行人交納,申請執行方不用墊上的。下面是規定依據。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條 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下列事項,應當交納申請費:

(一)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第二十條 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上訴人預交。被告提起反訴,依照本辦法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由被告預交。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可以不預交案件受理費。

申請費由申請人預交。但是,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六)項規定的申請費不由申請人預交,執行申請費執行後交納,破產申請費清算後交納。

強制執行的費用在在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完畢之後由被執行人給錢的,如果是沒有涉及到財產的話,強制執行的費用一般就是在50元到500元之間的。強制執行是有期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