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法律顧問>法律>

民事訴訟一審代理詞

法律 閱讀(3.01W)
民事訴訟一審代理詞
民事訴訟一審期限

案件的審理期限從立案次日起計算。由簡易程式轉為普通程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的期限,從立案次日起連續計算。(審理期限若干規定第8條)


1、普通程式:6個月,經本院院長批准可延長6個月,還需延長的,報上級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長3個月。


2、簡易程式:3個月。審理期限到期後,雙方當事人同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式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審理期限。延長後的審理期限累計不得超過6個月。(民訴161條,民訴解釋258條)


3、特別程式:人民法院適用特別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0日內或者公告期滿後30日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但審理選民資格的案件除外。(民訴180條)


4、人民法院受理選民資格案件後,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結。(民訴182條)


5、審理第一審船舶碰撞、共同海損案件的期限為1年;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審理期限若干規定第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