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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書認定事實的效力有法律效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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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裁定書認定事實的效力有法律效力嗎?

民事裁定書認定事實的效力有法律效力嗎?

裁定書認定的事實有法律效力,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經過法定程式公證證明的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相關規定:

第九條 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

1、眾所周知的事實;

2、自然規律及定理;

3、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

4、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

5、已為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

6、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

二、民事裁定書的書寫格式

民事裁定書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組成。

(一)首部

⒈標題

標題分兩行寫明法院名稱和文書種類。

⒉編號

在標題的右下方,註明:“[年度]×民×字第×號。”

⒊當事人身份概況

寫法與一、二、再審民事判決書相同,可參照。

(二)正文

由案由、事實、理由和裁定結果四項內容組成。

根據《法院訴訟文書樣式》的規定,對於不同內容的一審裁定,格式寫法有所不同,下面介紹幾種常用的裁定寫作格式:

⒈不予受理起訴民事裁定書寫為:

“××××年×月×日,本院收到×××起訴狀(或口頭起訴),……(寫明起訴理由)

經審查,本院認為,……(寫明不符合起訴條件而不予受理的理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12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對×××的起訴,本院不予受理。”

⒉管轄權異議民事裁定書寫為:

“本院受理……(寫明當事人姓名或名稱和案由)一案後,被告×××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寫明異議的內容與理由)

經審查,本院認為,……(寫明異議成立或不成立的根據與理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被告×××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成立,本案移送××××人民法院處理(若異議不成立的則寫:駁回被告×××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⒊訴訟財產保全民事裁定書寫為:

“本院在審理……(寫明當事人名稱或姓名和案由)一案中,×告×××於××××年×月×日向本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要求……(寫明請求具體內容)並已提供但保(未提供擔保的不寫此句)。(法院依職要採取保全的,不寫×告×××……一段,接寫需要採取財產保全的事實依據。)

本院認為,×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依職權保全的,則寫本院為了……(寫明需採取財產保全面的理由)]。依照……(寫明採取財產保全的具體內容)”

⒋准許或不准許撤拆民事裁定書寫為:

“本院在審理……(當事人姓名或名稱和案由)一案中,原告×××於××××年×月×日向 本院提出撤拆申請。

本院認為,……(准許或不准許撤拆的理由)依照……(裁定所依據的法律條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原告×××撤回起拆(或不准許原告×××撤回起訴,本案繼續審理。)”

⒌中止或終結訴訟民事裁定書寫為:

“本院在審理……(當事人姓名或名稱和案由)一案中,……(中止或終結訴訟的事實根據)依照……(裁定所依據的法律條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訴訟(或本案終結訴訟)。”

(三)尾部

⒈交待有關事項。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9條規定:“當事人對財產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因此,對上述裁定,在尾部應寫明:“本裁定書送達後,可以向本院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7條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裁定的,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因此,對於不予受理或裁定、管轄權提出異議的裁定,和駁回起訴的裁定,在尾部應寫明:“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10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上訴於××人民法院。”

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裁定和不予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的裁定,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由於實行的是一審終審制,故上述裁定書的尾部應寫明:“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准許或不準撤訴、中止或終結訴訟、補正裁判文書筆誤的裁定,不存在有關事項的交待,故“準話撤訴”的或“終結訴訟”的只需寫明訴訟費用的負擔即可。

⒉署名、日期與用印

審判庭人員署名、書記員署名、日期、用印等與民事判決書相同,可參照。

綜上所述,司法機關在對相關違法行為進行裁定處理時,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式來進行辦理,最後還需要形成裁定書,並進行判決處理,對於裁定書上認定的事實,顯然是符合法律效力的,但有異議的可以進行上訴處理,並提交相關證據來進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