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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書的法律效力什麼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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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裁定書的法律效力什麼樣?

民事裁定書的法律效力什麼樣?

1、當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理由、就同一事實重新申請仲裁。我國《經濟合同仲裁條例》規定:我國實行一次裁決制度,即生效後的裁決是解決當事人之間經濟糾紛的最後決定,不得再爭議。

2、當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裁決生效後,已是期滿不訴的案件,當事人不得再爭議。如當事人再起訴,法院可不受理。

3、當事人必須遵照生效裁決的條款和規定的期限自動履行。一方如果逾期不履行,另一方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二、民事財產糾紛證據規則是什麼?

民事訴訟中最基本的證據規則是,誰主張,誰舉證。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在提出自己的主張時,有提供能夠證明自己主張的證據的責任。如果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及其委託的訴訟代理人因為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到實際發生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認為審理案件需要收集的某些證據,可以由人民法院負責調查收集對應證據。

1、書證。指用文字、符號、圖形記載或表示的能夠證明案件待徵事實的書面材料。非原件書證,應提供原件線索或印證材料。

2、物證。指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物品。物證也應提交原物。

3、視聽資料。指能夠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錄音帶、錄影帶以及從電子計算機中提取的資料。

4、證人證言。指知道案件中有關情況的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有關案情的如實陳述。

5、當事人陳述。指當事人在訴訟中就案件的事實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陳述和承認。

6、鑑定結論。指人民法院指定鑑定部門運用專門知識和技能,對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通過分析、檢驗、鑑別、判斷作出的科學結論。如醫學鑑定、文書鑑定等。

民事訴訟案件中,當事人提出自己的主張,需要有證據證明該證明自己主張存在的真實性,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主要提供的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視訊資料,證人證言,司法機構的鑑定結論,當事人的陳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