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公司經營>經營管理>

破產和解裁定書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經營管理 閱讀(1.07W)

在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破產程式終結前,債務人可向債權人提出和解。這種和解是一種特殊的法律行為,雙方法律行為以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為條件,而且這種法律行為不僅需要債權人會議與債務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要經過人民法院的裁定認可,方能成立。法院作出裁定後產生的法律效力為:

破產和解裁定書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1、破產程式的終了

我國現行破產法規定破產和解方案一旦生效後,破產程式中止,並未終結破產程式,這一規定對破產企業是非常不利的。因為企業一旦處於破產程式中,就沒有人敢與其發生業務關係,其融資、產品銷售等將會遇到極大的困難。可以預見,雖然破產企業達成了破產和解,如果只是中止破產程式,那麼企業也不可能獲得再生。因此,破產和解效力應使破產程式終了,但作為破產債權人會議,仍必須處理此前破產程式所剩下的事務。

2、對破產企業的效力

基於破產和解的生效,在破產程式終了的同時,破產企業將恢復行使破產清算組所屬財產的管理處分權。但是,如果在破產和解條件中對管理處分權設有限制,破產企業就必須服從該限制。比如,破產債權人或第三人對破產企業的經營實施管理、監督等限制。如果破產企業實施了違反限制的行為,將被作為不履行破產和解條件的行為,從而成為後面所述的取消讓步或取消破產和解的原因。然而,為了能使各個財產設定的關於管理處分權的限制足以對抗第三人,就不動產設定的處分權限制等,必須具備已進行登記等抗辯要件。

3、對破產債權人的效力

隨著破產和解的確定,以前的破產債權將按照破產和解條件進行變更。例如,有延緩期限、免除一部分債權等對破產債權人來說不利的變更,也有提供擔保等有利於破產債權人的變更。這種變更的效力,可及於全體破產債權人。所以,參加了破產和解表決的債權人(不管贊成與否)以及沒有作破產債權申報的債權人的權利將一律被變更。

4、對保證人等的效力

破產和解的效力不能及於破產債權人對破產企業的保證人、共同債務人或者物上抵(質)押權人等所持有的權利。也就是說,即使破產和解條件中就破產債權人的權利規定有延緩、免除等內容,破產債權人仍然可按原有內容對保證人行使權利。但是,關於保證人對破產債權人實施清償的結果,即取得求償權的範圍只能是在破產和解條件的範圍內認可對該權利的行使。

綜上所述,作出破產和解裁定書是法院行使司法權力的行為,其根據債務人和債權人的申請共同作出。作出破產和解裁定書後,才算是真正的終結了破產程式,從而進入了破產和解的過程,其具體履行就由債權人債務人實際操作。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濮陽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