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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調解書認定的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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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效調解書認定的標準是什麼?

生效調解書認定的標準是什麼?

民事調解不同於判決,或者裁定。一般只要法院製作調解書後蓋章,並送達雙方當事人簽字後,就立即生效。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 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八條規定:“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調解程式受理糾紛:

1、當事人請求調解的糾紛及時調解;

2、發現糾紛要主動受理及時調解;

調查分析:

受理糾紛,要迅速查明糾紛發生的原因和爭議焦點,及時判明糾紛性質,是非曲直,進行研究分析;

調解:

在調查分析的基礎上做好雙方當事人的工作,充分說理,耐心疏導,學習法律規定,消除隔閡,促使當事人達成調解議。

二、民事調解書的範文

民事調解書

(××××)×民再字第××號

原審原告(或原審上訴人)……(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原審被告(或原審被上訴人)……(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原審第三人……(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加人的列項和基本情況的寫法,與本院決定再審的案件用的民事判決書樣式相同。)案由:…………(寫明原審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和案由)一案,本院(或××××人民法院)於××××年××月××日作出(××××)×民×字第××號民事判決(或調解協議),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年××月××日院作出裁定,決定本案由本院提起再審(或進行提審)。(或“××××年××月××日××××人民法院指令本院對本案進行再審。”)……(簡要寫明當事人的請求和案件的事實)。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寫明協議的內容)。……(寫明除免交的案件受理費外的其他訴訟費用的負擔。沒有的,此項不寫)。上述協議,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本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審判長×××審判員×××審判員×××××××年××月××日(院印)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記員×××

如果雙方協商一致,法院作出了調解書,這個時候雙方簽署之後就可以生效了,如果對方不履行調解書的話,可以在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也可以在法院起訴。通常情況下,調解書是雙方簽收之後立即生效,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一定要在調解的時候保護自己的民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