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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物業起訴業主的答辯狀的內容有什麼

判決執行 閱讀(2.35W)

答辯人:某某

關於物業起訴業主的答辯狀的內容有什麼

被答辯人:某某

法定代表人:某某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一案,針對被答辯人的起訴,現提出如下答辯意見,望合議庭予以採信:

被答辯人主張的物管費缺乏依據

1、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不存在物業服務合同關係

某大廈業主委員會與被答辯人簽訂原《物業服務合同》的合同期限自某年某月某日起至某年某月某日止,該合同期滿後既未自動續期,雙方至今也未簽訂新的《物業服務合同》。這一事實在被答辯人的《民事起訴狀》中已得到確認。

2、期滿後的原《物業服務合同》因大多數業主對其履行存在較大異議而不自動續期一年並已解除

某大廈附樓大多數業主對原《物業服務合同》的履行存在較大異議,於某年某月某日原《物業服務合同》期滿後遂不同意續簽並要求更換物管公司,被答辯人在《民事起訴狀》中陳述某大廈附樓業主“對原告(被答辯人)按原物業服務合同提供的物業管理未提出任何異議”與事實嚴重不符!大多數業主因物管公司退出小區一事與被答辯人進行過多次交涉,但被答辯人堅持不同意退出,後業主們就此問題多次投訴至某街道辦事處,某街道辦事處也曾多次組織業主們與被答辯人進行協調,最終也未解決問題。

根據合同約定,期滿後的原《物業服務合同》因存在較大異議而不自動續期一年並已解除。原《物業服務合同》第二十八條規定:“本合同期滿後一個月內,雙方對本合同履行無異議的,本合同繼續自動續期一年。雙方如有異議的,本合同解除。”可見,原《物業服務合同》簽訂雙方已事先書面約定合同自動續期一年的條件,即原《物業服務合同》履行不存在異議才自動續期一年。

而現在大多數業主拒絕續簽及積極投訴等行為已明確表示對合同履行存在諸多異議,原《物業服務合同》應根據合同約定不自動續期一年並已經解除。退一萬步講,即使自動續期,續期1年時至某年某月某日就已期滿,被答辯人也無權據此再主張合同期滿以後的權利。

3、被答辯人的所謂“事實物業服務”屬違法的強行服務

原《物業服務合同》已於某年某月某日期滿,但被答辯人拒絕退出某大廈附樓,非法霸佔附樓物業兩年多,強行向業主提供事實服務,強迫業主接受他們不合理的物業費等費用,拒絕接受業主對他們的服務監督,從根本上無視業主的合法權利,侵犯了業主自由選擇其他物管公司的權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物業服務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業主委員會請求物業服務企業退出物業服務區域、移交物業服務用房和相關設施,以及物業服務所必需的相關資料和由其代管的專項維修資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物業服務企業拒絕退出、移交,並以存在事實上的物業服務關係為由,請求業主支付物業服務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後的物業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被答辯人以單方、強行提供的所謂“事實物業服務”起訴答辯人,法院應當予以駁回。

另外,被答辯人強行服務的行為嚴重違反了《民法典》等法律規定。被答辯人同業主、業主委員會在法律地位上完全平等,二者是以物業服務為標的的委託合同法律關係:業主或業主委員會委託被答辯人為其提供物業服務、並向其支付相關勞務費用的簡單民事法律關係,其適用《民法典》等相關基本法律。

《民法典》規定:“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第四條規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即合同當事人有權選擇訂立物件,有權選擇訂立或不訂立合同,任意一方不得強行要求對方接受要約,不得強行要求對方履行無法律依據的義務。

關於物業起訴業主的答辯狀一般需要根據起訴人所書寫的起訴狀來進行編寫。在起訴狀當中會明確寫明起訴人的訴訟請求和事件的經過和原因。當事人需要針對起訴人所書寫的案件經過和原因進行相關辯駁,並且書寫在答辯狀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