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高消費令的規定適用物件是納入失信被執行人的名單人員,法院做出判決後,被告人拒絕執行,法院可以選擇將其列入失信人,限制其高消費。這種措施是一種信用懲戒,通過對被執行人施壓,促使其履行判決書內容。解除限制高消費令模版內容是什麼?跟著小編一起了解一下吧。
一、解除限制高消費令模版內容是什麼?
解除限制高消費令公告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九條之規定,在限制高消費期間,被執行人提供確實有效地擔保或者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高消費令;被執行人履行完畢生效的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式解除限制高消費令。根據XXX等2名被執行人履行情況,現決定解除對XXX等X名被執行人的限制高消費令。
附:解除限制高消費令被執行人。
XXXX年X月XX日
二、具體內容
(一)對自然人的限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規定,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費後,不得有以下以其財產支付費用的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費行為。
(二)對法人或其他組織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限制。
1、不得履行為其單位辦理財產抵押、轉讓及為他人提供擔保的職務行為;
2、不得以公款在賓館、飯店、酒樓、歌舞廳、西餐廳、夜總會、桑拿浴室、健身房、高爾夫球場等高消費場所消費,也不得批准其工作人員以公款進行上述消費;
3、不得在單位報銷乘坐計程車、火車臥鋪、飛機、輪船四等以上艙位等交通費用;
4、不得出國出境;
5、不得向其工作人員發放獎金和分配紅利;
6、其單位財務狀況需每月定時向法院申報,並隨時接受審計。
需要明確的是,對於限制高消費的當事人,由於不能進行高消費,所以對生產生活的相關情況是造成了嚴重的干擾的,具體情況下應當由司法機關根據實際的情況來對當事人進行處罰,在處罰完畢或者當事人妥善處理了相關事項後,可以解除高消費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