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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高消費令的性質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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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限制高消費令的性質是怎樣的?

限制高消費令的性質是怎樣的?

限制高消費令的性質是一種具有強制執行力度的文書。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 》:

被法院依法限制高消費的人主要是: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執行人有消極履行、規避執行或者抗拒執行的行為等情況。

第三條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費後,不得有以下以其財產支付費用的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費行為。

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 》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 》第四條 限制高消費一般由申請執行人提出書面申請,經人民法院審查決定;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決定。

第五條 人民法院決定限制高消費的,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高消費令。限制高消費令由人民法院院長簽發。限制高消費令應當載明限制高消費的期間、專案、法律後果等內容。

第六條 人民法院根據案件需要和被執行人的情況可以向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也可以在相關媒體上進行公告。

第七條 限制高消費令的公告費用由被執行人負擔;申請執行人申請在媒體公告的,應當墊付公告費用。

第八條 被限制高消費的被執行人因生活或者經營必需而進行本規定禁止的消費活動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獲批准後方可進行。

第九條 在限制高消費期間,被執行人提供確實有效的擔保或者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高消費令;被執行人履行完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本規定第六條通知或者公告的範圍內及時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高消費令。

在我們國家,法律當中如果有一定的生效法律文書,那麼是必須要得到執行的,如果有一些人員不履行相關的基本義務,那麼很有可能被限制高消費,這是我們國家出臺高消費限制令的主要的目的。當然這都是需要強制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