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訴訟仲裁>判決執行>

在民事案件中如何申請再審?

判決執行 閱讀(5.39K)

1、當事人不服高階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一審、二審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在民事案件中如何申請再審?

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可以向原高階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應當通過原高階人民法院提交申請再審材料。

2、申請再審的當事人為再審申請人,其對方當事人為被申請人。

3、申請再審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應當屬於法律和司法解釋允許申請再審的生效法律文書。

4、申請再審應當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列舉的事由提出;對生效調解書申請再審的,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提出。

再審申請人申請再審應不超過民事訴訟法條所規定的申請再審期限。

5、再審申請人應當提交再審申請書一式兩份,並按照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人數提交再審申請書副本。

6、再審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再審申請人、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當事人是自然人的,應列明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民族、職業(或工作單位及職務)、住所及有效聯絡電話(包括固定電話或行動電話號碼)、郵寄地址;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列明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及有效聯絡電話(包括固定電話或行動電話號碼)、郵寄地址;

(2)作出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名稱,判決、裁定、調解文書案號;

(3)具體的再審請求;

(4)申請再審所依據的法定情形(須列明所依據的民事訴訟法的具體條、款、項)及具體事實、理由;

(5)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明確表述;

(6)再審申請人的簽名或者蓋章,並寫明提交法院的日期。

7、再審申請人除應提交符合前條規定的再審申請書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再審申請人是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覆印件;再審申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程式碼證影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委託他人代為申請的,應提交有其簽字或蓋章的授權委託書。其中委託代理人是律師的,還應同時提交律師事務所函和律師執業證影印件;委託代理人是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應提交法律服務所函和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影印件;委託代理人是當事人的近親屬或工作人員的,應同時提交代理人身份證明覆印件;委託代理人是當事人所在社群、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的,應提交相關部門的證明函件及代理人身份證明覆印件。

以上人員均應寫明電話等便於聯絡的相關資訊。

(2)申請再審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原件,或者經核對無誤的影印件;判決、裁定、調解書系二審裁判的,應同時提交一審裁判文書原件,或者經核對無誤的影印件。

(3)在原審訴訟過程中提交的主要證據影印件;

(4)支援申請再審所依據的法定情形和再審請求的證據材料。

(5)再審申請人對生效已超過六個月的裁判,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申請再審的,應提供相應證據材料。

提交以上(1)至(5)材料均為一式一份。

8、再審申請人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應使用A4型紙,同時應當附與書面材料內容一致的、可編輯的一審、二審裁判文書和再審申請書的電子文件。並填寫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申請再審訴訟材料收取清單和送達地址確認書及是否同意採用電子郵件方式送達訴訟文書的確認書。

如果是我國的再審申請人提交的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不符合法定的要求,或者有人身攻擊等內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應當依上述各項要求進行補充或改正。此外,我國的民事訴訟中的再審申請人還需提供被申請人和其他各方當事人的法律文書送達地址和有效聯絡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