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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前可否申請採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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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前可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訴前保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是情況緊急,不立即採取保全措施,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情況緊急”,指債務人馬上要轉移或者處分財產,而債權人又來不及起訴。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指如果不對被申請人的財產採取保全措施,財產一旦被轉移或者處分,申請人的財產權利就難以實現。
2、必須由利害關係人提出財產保全的申請。“利害關係人”指與被申請一方存在民事爭議的人。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如果不向人民法院請求司法保護,申請訴前保全的,人民法院實行“不告不理”原則,不能依職權主動採取訴前保全措施。
3、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訴前保全與訴訟保全不同,訴訟保全不是必須提供擔保,只有在人民法院責令提供擔保的,提供擔保才成為必要條件。而申請訴訟前保全的利害關係人是否真正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人民法院無從認定,將來是否提起訴訟,也處於不確定狀態,為防止保全錯誤,申請人不承擔責任,法律要求申請訴訟前保全必須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二條

訴訟前可否申請採取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