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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請逮捕前是否一定要採取強制措施

提請逮捕前不一定要採取強制措施不是必須,除嫌疑人涉嫌重大疑難案件和有出逃可能的,則可能會被採取強制措施。
被執行逮捕以後就採取強制措施。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後,提請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批准或決定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在24小時之內進行訊問。對於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應當變更強制措施或者立即釋放。立即釋放的,應當發給釋放證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在24小時以內將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所在單位。不便通知的,應將不通知的原因在案卷中註明。
《刑法》第六十六條
《刑法》第七十九條

提請逮捕前是否一定要採取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