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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特點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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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特點有哪些?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特點有哪些?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負有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義務的人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其主要特徵是:

1、主體是特殊主體,即負有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義務的人,多為被執行人。與被執行人一起共同阻撓、妨害、抗拒執行的其他人可以成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共犯。

2、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對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執行能力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有執行能力”是指根據查實的證據證明,有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義務的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為義務的能力。

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加重處罰情節有哪些?

1、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2、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3、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4、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5、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綜上所述,法院作出民事判決書,被告人拒絕履行,情節嚴重的可能構成犯罪。拒不執行裁定罪有自身的特點,包括犯罪主體特殊,是有義務卻不執行的當事人,其發生在民事判決之後,對於這種犯罪,需要受害人自訴,原則上法院不會主動介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