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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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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情形有哪些?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

(一)指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行為。

(二)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包括應當履行的義務的全部或部分。

(三)指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行為。沒有能力執行的,不構成本罪。

(四)情節嚴重的行為。是指下列行為;

1.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2.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3.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4.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5.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主體是什麼?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主體為特殊主體,主要是指有義務執行判決、裁定的當事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l64條和第77條的規定,對判決、裁定負有協助執行義務的某些個人,也可以成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主體。與被執行人共同實施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為,情節嚴重的,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共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暴力抗拒人民法院執行判決、裁定,殺害、重傷執行人員的,依照《刑法》第232條、第234條第2款的規定定罪處罰。負有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義務的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為了本單位的利益實施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為,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對該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的規定,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定罪處罰。

在司法實踐中,公民因違法行為被法院判決處理後,應當嚴格遵守相關判決決議的規定,並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式來進行合法的處理,具體情況下應當基於實際的違法事實來進行處理,並在進行充分的調查取證後來進行判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