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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抗辯舉證責任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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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訴訟時效抗辯舉證責任有什麼?

訴訟時效抗辯舉證責任有什麼?

按照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理論,主張者應當對其主張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否認者對被否認的事實不承擔舉證責任,而抗辯者則須對抗辯事實承擔舉證責任。所謂抗辯,一般是指當事人通過提出與對方所主張的事實不同的事實或法律關係以排斥對方的事實主張的行為。在訴訟中,當事人主張的實體法上的抗辯一般可分為以下三種情形:一是權利障礙抗辯,即妨礙對方所主張的法律效果發生之抗辯,例如行為人無行為能力的抗辯、正當防衛抗辯、緊急避險抗辯等;二是權利消滅抗辯,即消滅對方所主張的曾經發生的權利之抗辯,例如清償、提存、債務免除、解除條件成就等;三是權利排除抗辯,即排除或阻止對方所主張的已發生的權利之抗辯,例如撤銷權、抵消權、解除權等。

訴訟時效中斷之主張,是對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抗辯主張的再抗辯,應當由主張訴訟時效中斷的權利人就中斷的事由負舉證責任;訴訟時效中斷事由的結束之主張,是對時效中斷之再抗辯的再再抗辯,應當由主張訴訟時效中斷事由已結束的義務人負舉證責任;訴訟時效的完成,屬於《民法典》上為義務人提供的一種抗辯權,應當由義務人就訴訟時效期間的開始和屆滿負舉證責任。

二、訴訟時效抗辯權是誰的權利?

訴訟時效抗辯權是債務人的權利。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債務人獲得訴訟時效抗辯權。

訴訟時效僅適用於請求權。當事人之間不得約定延長或者縮短訴訟時效期間或預先放棄訴訟時效利益。訴訟時效期過了,當事人喪失的是勝訴權而不是起訴權,即該權利沒有了法律保護的外衣,變成了不受法律保護的裸權利。所以,權利人超過訴訟時效起訴的,法院受理後都會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這是我國關於普通訴訟時效的規定。

訴訟時效抗辯的舉證責任是誰主張誰舉證,訴訟時效抗辯權是一種民事權利,是債務人的權利。訴訟時效只適用於請求權,而不適用於抗辯權。權利人的民事權利受到侵害,在法定時間內不行使權利,法定時屆滿,債務人獲得訴訟時效抗辯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