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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駁回複議申請起訴符合要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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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標駁回複議申請起訴符合要求嗎?

商標駁回複議申請起訴符合要求嗎?

一般情況下,在提起行政訴訟之前是否申請行政複議由當事人自願選擇,除非法律、法規明確規定要先經過複議。當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當事人必須先申請行政複議時,當事人自原選擇申請行政複議,又經複議機關同意撤回複議申請的,如果此時還沒有超過法定的起訴期限,則還可以對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5條規定:“法律、法規未規定行政複議為提起行政訴訟必經程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後,又經複議機關同意撤回複議申請,在法定起訴期限內對原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在這裡,有兩點需要注意:

一是,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已經過複議機關同意撤回複議申請,如果還沒有撤回複議申請,說明案件還在行政複議程式之中,不能再提起行政訴訟;

二是,還沒有超過法定的訴訟期限,這裡的訴訟期限是指行政訴訟法或者其他法律規定的期限,視當事人沒有提出過複議申請一樣計算。

二、商標駁回複審前提條件是什麼?

1、申請人資格:必須是被商標局駁回商標註冊申請的原申請人。

2、申請時限:商標註冊申請人收到商標局對該商標註冊申請的《商標核駁通知書》之日起,十五天內申請複審;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遲延的,可以在期滿前申請延期三十天,是否准許延期,由商標評審委員會決定。

3、評審費用:規費750元/件,代理費一般3000元/件。

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商標註冊申請人。商標註冊申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規定時間內,商標駁回複議申請起訴符合要求,申請商標複審之前,申請人必須是被商標局駁回商標註冊申請的原申請人。要在商標局下達駁回申請書通知後的15天內申請複審,由於不可抗因素導致延期的,提供相關證據,可以適當延期至3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