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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執行異議的期限是多長時間

判決執行 閱讀(1.76W)

一、提起執行異議的期限是多長時間?

提起執行異議的期限是多長時間

民事訴訟法中執行異議的提出是有一定的時間限制的,一般為裁定送達後的15日之內,所以在面臨該問題時一定要注意好時效限制。

執行異議指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丶執行異議程式是怎樣的?

1、人民法院在接到案外人的執行異議後,應當在3日指定一名執行員對異議進行審查。案外人對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特定標的物提出執行異議或其他異議標的數額較大的,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

2、對案外人提供的證據有疑問的,可召集有關單位或個人包括案件當事人進行辯認、質證。對辯認、質證的情況應當製作筆錄,並由參加人簽名或蓋章。

3、案外人因客觀情況不能直接舉證的,執行員應當根據案外人提供的證據線索進行調查,也可根據案件需要自行調查舉證。

4、主審人或合議庭應在接到異議後的七日內把執行異議審查清楚,並將審查情況和審查結果寫出書面報告,附駁回執行異議或中止執行的裁定書草本報送院長審批。情況複雜,證據一時難以認定,需要延長審查期限的,應當局面申報院長審批。院長接到審查報告後,認為事實清楚的,應在前日內簽發駁回執行異議或中止執行的裁定書。

5、認為案外人對執行上級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指定交付標的物提出的異議成立,需要裁定中止執行的,應分別進行處理。屬本院一審判決、上級法院維持的,根據本院院長批准;屬上級法院改判或指令、交辦執行的,把會議庭意見寫成書面報告,附提請准予裁定中止執行意見表一式二份,報送上級法院審批。上級法院應在收到報告後的15日內作出是否准予裁定中止執行的決定,並把意見表一份送回執行法院。執行法院收到上級法院准予裁定中止執行的意見後,應立即以本院名義製作裁定書送達當事人、異議人及有關協助執行的單位和個人。

6、對於事實清楚的簡單執行異議,人民法院可以採用口頭裁定,由書記員記入筆錄。

7、案外人對人民法院執行其他機關製作的法律文書提出異議的,執行員應按法定程式報告院長裁定中止執行,然後把執行異議交由法律文書釋出機關審查。

8、認為異議成立,依法需由執行法院再審的,由院長在決定中止執行的一個月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提交審委會討論決定;依法需由上級法院再審的,由審委會討論後,把需要再審的意見報上級法院處理。上級人民法院應在收到執行提請再審意見書後的一個月後,把處理結果(決定是否再審)覆函執行法院。

9、異議人不取執行法院駁回異議的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暫緩執行。執行法院應在收到複議申請書的5日內,連同執行卷宗一起送至上級法院。上級法院應在收到複議申請書的一個月內作出維持或撤銷執行法院裁定的裁定。

民事訴訟法中執行異議的提出是有一定的時間限制的,一般在法院的裁定送達後的半個月之內,所以在面臨該問題時一定要注意好時效限制。否則過了法律規定的時效期,當事人就喪失了維護自己合法權利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