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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異議的期限是多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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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執行異議的期限是多長時間?

執行異議的期限是多長時間?

執行異議的提出是有一定的時間限制的,一般為裁定送達後的15日之內,所以在面臨該問題時一定要注意好時效限制。

《最高法院關於執行異議、複議的司法解釋》第六條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應當在執行程式終結之前提出,但對終結執行措施提出異議的除外。

案外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提出異議的,應當在異議指向的執行標的執行終結之前提出;執行標的由當事人受讓的,應當在執行程式終結之前提出。

二、執行異議指什麼?

執行異議指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執行異議的提出有時效的限制:

1、對違法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的,應當在執行程式終結前提出;

2、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應當在該執行標的執行完畢前提出。

(二)法律依據:

1、《最高法院關於執行異議、複議的司法解釋》第六條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應當在執行程式終結之前提出,但對終結執行措施提出異議的除外。

案外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提出異議的,應當在異議指向的執行標的執行終結之前提出;執行標的由當事人受讓的,應當在執行程式終結之前提出。

2、《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發生了民事方面的糾紛,完全是可以通過法院訴訟的方式來化解的,但是還是需要提醒注意,很多情況下,民事判決書當事人仍然是不履行的,因此還是需要由當事人申請執行,對執行有異議的,還可以提出執行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