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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刑事案件多久結案輕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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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刑事案件多久結案輕傷?

一般刑事案件多久結案輕傷?

一般刑事案件需要經過幾個月的時間結案。

1、公安偵查期間的期限規定

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刑事拘留後,一般三日提請檢察院批捕,可以延長一至四日,檢察院一般會在七日內決定是否批准逮捕。

如果是流竄作案、結夥作案或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批捕的時候可以延長至一個月,也就是說刑事拘留一般是十多天,最長是三十七天。

逮捕後的偵查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如果是交通不便地區、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等可經省級檢察院批准再延長二個月。對於可能判十年以下刑罰的嫌疑人,經省級檢察院批准再延長二個月。

也就是說,在公安階段的時間一般是二個半月到三個月左右,最長是八個月。

2、審查起訴期限

案件偵查終結後,由公安機關的辦案人員寫出起訴意見書及案卷、證據移送到檢察院,進入審查起訴階段。這個階段一般是一個月,重大複雜的可延長半個月。

檢察院審查後認可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補充偵查應當在一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以兩次為限。補充偵查後,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的期限。

檢察院的公訴科審查完成後,寫出公訴書,向對應的法院提起公訴。

即:一般是一個月至一個半月,最長會達到五個月。

3、審判階段

審查起訴終結,決定起訴的進入法院審判。審理是二審終審制,一審是在法院受理後一個月內開庭審判並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如果是邊遠地區案件、重大犯罪集團、流竄作案的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如果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可以上訴;如果檢察院認為一審判決確有錯誤的,也可向上一級法院提出抗訴,案件進入二審程式。二審的審判時限跟一審的審限是一樣的,也是一個月,不超過一個半月,如果是邊遠地區案件、重大犯罪集團、流竄作案的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也就是說:如果沒有上訴、抗訴,一般是一個月至一個半月,最長是二個半月如果有二審,一般是二至三個月,最長五個月。如果有法院認為證據不足退回檢察院的情況,時間還會延長。

二、故意傷害罪一定要有輕傷的後果嗎?

構成故意傷害罪並非一定要有輕傷以上後果,理由是:

第一,法律並沒有要求構成故意傷害罪必須有輕傷以上後果。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沒有要求構成故意傷害罪必須要達到什麼樣的具體後果,現有的司法解釋中也沒有構成故意傷害罪必須有輕傷以上後果的規定。

第二,傷害後果不是社會危害性大小的唯一標準。社會危害性是犯罪的最本質特徵,判斷一個違反刑法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關鍵就是看其社會危害性的大小。而評價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不能簡單以結果論,否則對未遂行為、預備行為以及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人就不能追究刑事責任。從刑法理論上講,定罪情節包括:犯罪物件、犯罪動機、犯罪目的、犯罪方法、手段、結果、犯罪完成的程度、犯罪的組織形式、犯罪前科等。對於故意傷害行為,輕傷只是定罪的標準之一,而不是唯一標準。如果主觀地堅持必須有輕傷後果才構成犯罪,顯然違背了刑法原理。由此,對雖未達到輕傷標準但已接近輕傷標準,如果行為人動機惡劣、手段殘忍,如毆打傷害婦女、兒童、老人、殘疾人、結夥持械傷害他人、行凶報復舉報人,若綜合整個案件情節,已不屬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就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堅持輕傷標準會對未遂行為無法定罪。如果主觀地堅持必須有輕傷後果才構成犯罪,對未遂行為及對其他情節惡劣的傷害行為也無法追究刑事責任,這必然會放縱犯罪。在司法實踐中,我們對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的未遂犯進行刑事追究的不乏其例。如果認為故意傷害必須以達到輕傷標準才構成犯罪,對故意傷害的未遂行為一概否認是犯罪,不能追究刑事責任,顯然從法理上是講不通的,因為這實際上否定了故意傷害罪存在犯罪未遂。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我們國家對於刑事型別的犯罪案件是非常的重視的,有一些是屬於簡單的案情比較清楚的刑事案件,那麼相對審理的期限也就會比較短,但是總而言之,不管怎麼樣都會經過一段時間,畢竟是需要有三個不同的機關對此進行一定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