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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的刑事案二審是終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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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案二審是終審嗎

一般的刑事案二審是終審嗎

是的,一般情況下,適用第一審訴訟程式審結後的判決,在上訴期間,是未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適用第二審程式審結後的裁判,是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當事人不得提起上訴。但是,任何規則都有例外,我國刑訴法規定的審判監督程式就是二審終審制的例外。

審判監督程式是指有監督權的機關或組織,或者當事人認為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發動或申請再審,由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再審的程式。審判監督程式可以通過當事人的申訴或者檢察院的抗訴等提起。

同時,當事人以申訴的方式啟動審判監督程式需要滿足以下時間的要求:

(一)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的申訴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後2年內提出的申訴,應當受理。

(二)超過2年提出申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受理:

1、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

2、原審被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3、屬於疑難、複雜、重大案件的。

二、刑事案件二審開庭後一般多久宣判

刑事案件從開庭到做出判決的期限法律並沒有強制性規定,只要在審限內審結就是符合程式的,刑事案件二審的審限是二個月,經批准還可以延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對審判期限的規定有以下條款:

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第二百一十條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本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本法第二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後六個月以內宣判。

第二百二十條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綜上所述,一般如果沒有什麼意外的話二審都是大多刑事案件的最終審判結果來的,大概兩個月內就能出二審結果,除非案件情況比較複雜需要延長的,但是如果一方對二審的結果不服的話是可以按照規定向高階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