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訴訟仲裁>判決執行>

編制虛假財務報表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判決執行 閱讀(2.7W)

一、編制虛假財務報表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編制虛假財務報表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應當承擔以下法律責任:

1.刑事責任

對於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為,我國《刑法》明確為犯罪的,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納稅人採取偽造、變造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等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偷稅數額佔應納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滿百分之三十並且偷稅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偷稅數額佔應納稅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並且偷稅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扣繳義務人採取前述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佔應繳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並且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依照前述規定處罰。對多次犯有上述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2)公司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3)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檔案(包括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上述人員,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此外,如果行為人為虛報註冊資本、虛假出資、抽逃出資、貪汙、挪用公款、侵佔企業財產、私分國有資產、私分罰沒財物,實施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為,應當按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分別定罪、處罰。

2.行政責任

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或者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情節較輕,社會危害不大,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具體包括:

(1)通報。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採取通報的方式對違法行為人予以批評、公告,並通過一定的媒介在一定的範圍內公佈。

(2)罰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視違法行為情節輕重,在予以通報的同時,可以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3)行政處分。對上述所列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中的國家工作人員,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單位或者行政監察部門給予撤職、留用察看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

(4)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對其中的會計人員,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二、評估機構出具虛假報告承擔什麼責任?

評估機構違反法律規定,出具虛假評估報告的,由有關評估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業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評估專業人員違反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評估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可以責令停止從業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從業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私自接受委託從事業務、收取費用的;

(二)同時在兩個以上評估機構從事業務的;

(三)採用欺騙、利誘、脅迫,或者貶損、詆譭其他評估專業人員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的;

(四)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從事業務,或者冒用他人名義從事業務的;

(五)簽署本人未承辦業務的評估報告或者有重大遺漏的評估報告的;

(六)索要、收受或者變相索要、收受合同約定以外的酬金、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評估專業人員違反法律規定,簽署虛假評估報告的,由有關評估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從業兩年以上五年以下;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從業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終身不得從事評估業務。資產評估機構因過失出具含有虛假、不實、重大遺漏、有偏見或具有誤導性的分析或結論的評估報告的,予以行業內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予以公開譴責。

編制虛假財務報表的法律責任是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評估機構故意出具虛假報告的,需要停業整改,獲得非法收益的,要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評估機構的營業執照,如果構成刑事犯罪,還要追究企業法人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