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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執行和解協議規定是怎麼樣的?

判決執行 閱讀(1.16W)

一、不執行和解協議最新規定是怎麼樣的?

不執行和解協議規定是怎麼樣的?

執行程式中,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一方卻未履行,有的義務人還以此故意(惡意)拖延執行,自稱為緩兵之計,有的就此想徹底賴賬。這時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執行中雙方自願達成的和解協議,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和解協議已履行的部分應當扣除。

執行和解有效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第一、在執行時效內訂立;

第二、雙方當事人自願訂立;

第三、該執行和解協議已得到法院確認並記錄在案。因此,執行和解協議具有以下法律效力

(1)使執行時效中止,執行時效的期限,從執行和解協議規定的履行期滿開始連續計算;

(2)在債務人自願全部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前提下,執行和解協議可以替代生效判決中給付內容部分,原告也即債權人不得反悔。

二、裁定中止執行的情形有哪些?

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的情形有以下幾方面: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六)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執行人為債務人的破產申請的;

(七)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

(八)執行的標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機構正在審理的案件爭議標的物,需要等待該案件審理完畢確定權屬的;

(九)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

(十)仲裁裁決的被申請執行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執行請求,並提供適當擔保的。

綜合上面所說的,不執行和解協議這種行為也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同時也會讓他人的權益受到損失,如果不履行那麼就可以恢復之前原判決的文書,如果造成嚴重的後果還會承擔起法律的責任,所以,不同的情形所處理的方式就會完全不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