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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強制執行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行政訴訟 閱讀(3.31W)

不予受理行政強制執行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不予受理行政強制執行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不予受理和不予執行是人民法院對非訴行政執行案件進行審查後或在執行中作出的兩種法律後果不同的程式處理。不予受理的裁定主要是針對行政機關的申請在形式要件上存在缺陷而作出的,該裁定作出後,行政機關在具備了各種條件後還可再次向人民法院提出執行申請。而不予執行裁定主要是基於對非訴行政行為所確定的權利義務內容確有錯誤的情況而作出,該裁定一經作出,行政機關不得就同一執行內容再次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因此,對不予受理和不予執行的準確界定,將有利於非訴行政執行案件的正確處理。根據行政訴訟法及司法解釋,可以從如下方面予以確定。

1、非訴行政執行案件經審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

①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主體不合格

②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尚未生效。

③被執行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尚未屆滿。

④除不可抗力等事由外,逾期申請的。

⑤執行標的不明確。

⑥不屬於受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管轄。

⑦申請執行的有關材料存在缺陷。

⑧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2、非訴行政執行案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若干解釋》)第95條規定的三種情形。②法律、法規規定行政機關有強制執行權,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

③法律規定行政機關有最終裁決權,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

④法律文書不具有執行內容的(即不具有給付內容或履行一定行為的內容)。

⑤其他應當裁定不予執行的情形。合同解除權行使的方法,基於其形成權屬性,往往只要解除權人以通知方式已向相對方都是男在外打工,女的就在家裡帶小孩,照顧老人,若然男方在外發跡,並刻意隱瞞自身財產,而提出離婚的話表達瞭解除合同的變動效力。形式義又分為物權形式和債權形式。所謂的物權形式,是指物權變動法律意思表示,即可發生合同解除的效果,而毋需其他特別的形式要求。我國《合同法》第九十六條也是規定合同解除的意

不予受理就是相關的條件不符合規定,直接不接受案件。行政強制執行就是動用公權力強制性對不履行義務的義務人要求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一種法律制度,與民事的強制執行存在一定的區別,主要在於主體不一樣,因為涉及到公權力部門行政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