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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關於執行異議的規定有啥?

判決執行 閱讀(2.79W)

一、最高法院關於執行異議的規定有啥?

最高法院關於執行異議的規定有啥?

異議人提出執行異議或者複議申請人申請複議,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具體的異議或者複議請求、事實、理由等內容,並附下列材料:

(一)異議人或者複議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二)相關證據材料;

(三)送達地址和聯絡方式。

執行異議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立案,並在立案後三日內通知異議人和相關當事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後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申請。執行異議申請材料不齊備的,人民法院應當一次性告知異議人在三日內補足,逾期未補足的,不予受理。異議人對不予受理或者駁回申請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後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裁定撤銷原裁定,指令執行法院立案或者對執行異議進行審查。

二、強制執行的法律文書?

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債務人未按照判決或裁定所確定的期間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仲裁機構的裁決、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和行政機關的處理或處罰決定的,應當交納申請執行費。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對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請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包括:

1)人民法院製作的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經濟、行政判決書、 裁定書、調解書、支付令、民事決定書、財產處罰決定書以及具有財產執行內容的刑事判決書、調解書;

3)公證機關製作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依法可以申請人民法 院執行的追償債款、物品的文書;

4)行政機關製作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依法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執行的處罰決定書和處理決定書;

5)人民法院製作的承認並同意協助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的裁定書及執行令;

6)人民法院製作的承認並同意協助執行外國仲裁機構裁決的裁定書。

當事人逾期不執行的可以要求法院強制執行,,申請強制執行時需要提交法律文書,文書中應該包括人民法院的判決書,仲裁機構的調解書,公安機關的追償文書和行政機關的處罰決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