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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立案條件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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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立案條件是什麼?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立案條件有什麼?

負有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義務的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行為“情節嚴重”:

1、在人民法院發出執行通知以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巳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2、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在執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3、以暴力、威脅方法妨害或者抗拒執行,致使執行工作無法依進行的;

4、聚眾鬨鬧、衝擊執行現場,圍困、扣押、毆打執行人員,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5、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造成嚴重後果的;

6、其他妨害或者抗拒執行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拒不執行裁決罪的客觀表現有哪些?

1、要有拒絕執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的行為。所謂拒絕執行,是指對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確定的義務採取種種手段而拒絕履行。

2、執行義務人必須具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倘若沒有能力如執行義務人本身無執行財產而無法履行判決、裁定所確定的義務,則是無法、不能執行,而不是拒不執行。所謂有能力執行,是指根據人民法院查實的證據證明負有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義務的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為義務的能力。

3、必須達到情節嚴重,才能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情節尚不屬於嚴重,即使具有拒不執行的行為,也不能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論處。

綜上所述,拒不執行裁決罪屬於自訴案件,受害人去法院起訴,符合立案條件的法院受理,如被告人有履行義務及能力,但是拒絕執行情節嚴重的,則構成立案的標準。從具體表現看,拒不執行裁決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法院才會受理,否則不能追究對方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