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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書送達生效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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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裁定書送達生效規定是什麼?

民事裁定書送達生效規定是什麼?

只要是法院作出的裁定,裁定書必須向雙方當事人送達。民事一審判決書,在沒有人上訴的情況下,在送達簽收之日起十五天後生效;二審以及再審判決書,在送達簽收之日就生效。

直接送達,是指由人民法院的送達人員將須送達的訴訟文書、法律文書直接交給受送達人或他的同住成年家屬、代收人、訴訟代理人的送達方式。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送達時,受送達人本人不在的,可交給他的同住的成年家屬簽收(離婚訴訟中,向一方當事人送達時,在受送達人不在的情況下,不可以交給在身份上既是該方當事人的成年家屬又作為另一方當事人的人代收);受送達人指定了代收人的,可交給代收人簽收。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辦公室、收發室、值班室等負責收件的人簽收或蓋章。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達人送達,也可以向訴訟代理人送達。向上述受送達人以外的人送達,視為直接送達。

委託送達,是指受訴法院直接送達確有困難,而委託其他法院將需送達的訴訟文書、法律文書送交受送達人的送達方式。委託送達,應當是在進行送達的人民法院自己進行直接送達有困難;進行委託的法院只能委託其他法院,而不可以委託其他機構或組織。在程式上,委託法院應當出具委託函,並附需要送達的訴訟文書、法律文書和送達回證。接受委託的法院將有關的訴訟文書、法律文書送交受送達人的,視為委託法院進行了送達,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二、民事訴訟證據的特點是什麼?

(一)客觀性

指作為民事證據的事實材料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也就是說,作為證據事實,它不以任何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它以真實而非虛無的、客觀而非想象的面目出現於客觀世界,且能夠為人所認識和理解。

為此,一方面要求當事人在舉證時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供真實的證據,不得偽造、篡改證據;要求證人如實作證,不得作偽證;要求鑑定人提供科學、客觀的鑑定結論。另一方面,要求人民法院在調查收集證據時,應當客觀全面,不得先入為主;要求人民法院在審查核實證據時必須持客觀立場。

(二)關聯性

指民事證據必須與案件的待證事實之間有內在的聯絡。也就是說,只有對於認定要件事實有幫助的事實材料才有法律意義。

這種事實材料所表現出來的關聯性一般以兩種形式表現出來:

1、直接的聯絡,如事實材料所反映出來的事實本身就是待證事實的一部分;

2、間接的聯絡,如事實材料所反映出來的事實能夠間接證明某一待證事實成立。

(三)合法性

指作為民事案件定案依據的事實材料必須符合法定的存在形式,並且其獲得、提供、審查、保全、認證、質證等證據的適用過程和程式也必須是合乎法律規定的。

民事訴訟案件的證據具有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作為民事訴訟案件的證據,必須是客觀存在的材料,民事案件中定案的依據材料必須符合法律,提交給法院的證據必須與該民事案件存在內在關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