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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規定股權轉讓後還要承擔連帶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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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據規定股權轉讓後還要承擔連帶責任嗎?

根據規定股權轉讓後還要承擔連帶責任嗎

股權轉讓後就不需要再承擔連帶責任,連帶責任應該由新股東承擔,股東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的情形是:

1、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及股東有限責任而逃避債務,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法》

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股東非貨幣出資顯著低於章程所定價額的,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法》

第三十條: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3、一人公司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個人財產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法》

第六十三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4、發起人未按章程規定繳足出資的,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法》

第九十三條第一款: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發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繳足出資的,應當補繳;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5、發起人非貨幣出資顯著低於章程所定價額的,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法》

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發起人補足其差額;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6、股份公司不能成立時,發起人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

7、股份公司不能成立時,發起人對認股人已繳納股款,負返還股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

《公司法》

第九十四條第二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

8、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9、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在法律另有規定的情況下,可以對所投資的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法》

第十五條: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二、股權轉讓的流程是什麼?

1、召開公司股東大會,研究股權出售和收購股權的可行性,分析出售和收購股權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司的戰略發展,並對收購方的經濟實力經營能力進行分析,嚴格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程式進行操作。

2、聘請律師進行律師盡職調查。

3、出讓和受讓雙方進行實質性的協商和談判。

4、出讓方(國有、集體)企業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股權轉讓申請,並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

5、評估、驗資(私營有限公司也可以協商確定股權轉讓價格)。

6、出讓的股權屬於國有企業或國有獨資有限公司的,需到國有資產辦進行立項、確認,然後再到資產評估事務所進行評估。其他型別企業可直接到會計事務所對變更後的資本進行驗資。

7、出讓方召開職工大會或股東大會。集體企業性質的企業需召開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按《工會法》條例形成職代會決議。有限公司性質的需召開股東(部分)大會,並形成股東大會決議,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式和表決方法通過並形成書面的股東會決議。

8、股權變動的公司需召開股東大會,並形成決議。

9、出讓方和受讓方簽定股權轉讓合同或股權轉讓協議。

10、由產權交易中心審理合同及附件,並辦理交割手續(私營有限公司可不需要)。

11、到各有關部門辦理變更、登記等手續。

股東只在特定情況下才承擔連帶責任,股權轉讓過程中轉讓方有違法行為的,轉讓方也要承擔連帶責任,但是股權轉讓完成之後,當事人就不再具有股東享有的任何權利及義務,自然也不需要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