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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股東法定代表人連帶責任的承擔情形有哪些?

公司經營糾紛 閱讀(3.11W)

一、非股東法定代表人連帶責任的承擔情形有哪些?

非股東法定代表人連帶責任的承擔情形有哪些?

公司法》確立股東有限責任制度和公司獨立法人地位的立法本意在於保護和鼓勵投資,確保公司經營的靈活性和高效性。就對外關係而言,公司法定代表人與公司法人之間形成的是法定的代表關係,法定代表人對外的職務行為即為法人行為,其後果應由法人承擔,因此,在一般情況下,法定代表人並不因公司法人的侵權行為對外與公司法人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在下述兩種情形下,法定代表人應與公司法人對外承擔連帶責任:一是基於《公司法》第二十條的規定,法定代表人作為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二是符合《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侵權責任法》第八條所規定的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前者只適用於法定代表人同時具備公司法人股東身份的情形。後一種情形中,法定代表人應存在實施非職務行為的情形,該行為如果與其作為法定代表人的職務行為或其他公司行為構成共同侵權,則法定代表人應與公司法人對外承擔共同侵權的連帶責任。

還有就是,因重大過錯或者故意導致損失的,法定代表人自願以個人名義為公司債務做擔保的也要承擔連帶責任。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責任承擔的方法有哪些?

1、因經營過錯向法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民法通則》第43條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58.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以法人名義從事的經營活動,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法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法人承擔對第三人責任後,可以追償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員的賠償責任。

典型的案例如:簽訂、履行合同失職產生的賠償責任

2、法定代表人因單獨或者共同侵害單位財產可能承擔的民事侵權法律責任

《民法通則》第107條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通則》第130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3、因違法行為而受到的民事制裁--罰款、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時,如果查明企業法人有民法通則第四十九條所列的六種情形之一的,除企業法人承擔責任外,還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四十九條和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對企業法定代表人直接給予罰款的處罰.(63.對法定代表人直接處以罰款的數額一般在二千元以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中,依法對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人採用罰款、拘留制裁措施,必須經院長批准,另行製作民事制裁決定書。

一般來說,非股東的法定代表人是屬於公司的僱傭人員,其工作行為是代表公司做出的,只要在公司授權的範圍內進行的民事活動,其相應的責任或者說是行為後果就應當由公司承擔,所以一般只要不出現法定擔責情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不需要對於公司的行為承擔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