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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噪音擾民可以報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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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對於噪音擾民可以報警嗎?

對於噪音擾民可以報警嗎?

可以報警處理,根據《城市區域噪聲標準》明確規定了城市五類區域的環境噪聲最高限值:

1、療養區、高級別墅區、高階賓館區,晝間50分貝、夜間40分貝;

2、以居住、文教機關為主的區域,晝間55分貝、夜間45分貝;

3、居住、商業、工業混雜區,晝間60分貝、夜間50分貝;

4、工業區,晝間65分貝、夜間55分貝;

5、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幹線道路、內河航道、鐵路主、次幹線兩側區域,晝間70分貝、夜間55分貝(夜間指22點到次日晨6點)。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八條 違反關於社會生活噪聲汙染防治的法律規定,製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城市區域噪聲標準》中對於噪音的有關規定

第十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不同的功能區制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劃定本行政區域內各類聲環境質量標準的適用區域,並進行管理。

第十一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第十二條 都市計畫部門在確定建設佈局時,應當依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和民用建築隔聲設計規範,合理劃定建築物與交通幹線的防噪聲距離,並提出相應的規劃設計要求。

第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專案,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專案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建設專案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汙染的,建設單位必須提出環境影響報告書,規定環境噪聲汙染的防治措施,並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式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環境影響報告書中,應當有該建設專案所在地單位和居民的意見。

第十四條 建設專案的環境噪聲汙染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建設專案在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之前,其環境噪聲汙染防治設施必須經原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達不到國家規定要求的,該建設專案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第十五條 產生環境噪聲汙染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保持防治環境噪聲汙染的設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閒置環境噪聲汙染防治設施的,必須事先報經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六條 產生環境噪聲汙染的單位,應當採取措施進行治理,並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汙費。

徵收的超標準排汙費必須用於汙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條 對於在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造成嚴重環境噪聲汙染的企業事業單位,限期治理。

被限期治理的單位必須按期完成治理任務。限期治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決定。

對小型企業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內授權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噪音擾民的具體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規定來進行辦理的,特別是對於噪音的認定,還需要由相關部門進行測量,達到了規定的數值的才可以認定違法,並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