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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下達後被告不出庭判決書怎麼辦

辦案流程 閱讀(3.12W)

一、法院判決下達後被告不出庭判決書怎麼辦

法院判決下達後被告不出庭判決書怎麼辦

法院判決下達後被告不出庭判決書處理辦法如下:

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傳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被告不出庭的,如果是一審判決,可以留置送達,或郵寄送達,或公告送達等,法定時限一過,被告不上訴的,判決即行生效。如果是二審判決,審判一旦作出,立即生效。

法條連結;《民事訴訟法》

1、留置送達:第八十六條 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並採用拍照、錄影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

2、郵寄送達:第八十八條 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的,可以委託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3、公告送達:第九十二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二、被告不出庭後果嚴重嗎

不出庭後果缺席判決或延期審理。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缺席審判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六條 延期審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三、刑事訴訟被告不出庭怎麼辦

我國現行刑事訴訟並沒有規定缺席審判制度,這種情況下法院可以拘傳到庭;如果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可以中止審判,待被告人重新出現後恢復審判。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在自訴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應當裁定中止審理。被告人歸案後,應當恢復審理,必要時,應當對被告人依法採取強制措施,確保訴訟程式的順利進行。當自訴狀向被告人送達以後,如被告人不到庭,對於必須到庭的被告人,經人民法院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採取拘傳的強制措施。

刑事訴訟法賦予了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有權對被告人採取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強制措施,並有權決定對被告人逮捕。在自訴案件的審理過程中,為防止被告人逃避審判,充分利用強制措施是保證訴訟程式順利進行的有力手段。

四、不出庭的正當理由具體有哪些

不出庭的正當理由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中: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通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

沒有正當理由證人拒不出庭作證的後果有兩個:

一是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如採取拘傳措施讓其到庭等;

二是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准,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需要注意的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享有免予強制出庭的特權。

因此說,法院判決下達後被告人不出庭判決書可以採取留置送達或者是公告送達等方式,另外被告人不出庭的後果是相當嚴重的,法院可以進行缺席判決。但是當事人因健康原因或者因交通不便的原因未能到庭的,可以不用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