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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被告不出庭怎麼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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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不出庭怎麼判決?

法律規定被告不出庭怎麼判決?

被告不出庭可以缺席判決。被告不到庭,法院作公告送達,缺席審理。開庭審理案件時,只有一方當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依法對案件進行審理之後所作出的判決。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值得注意的是,法院適用缺席判決的前提條件是被告必須“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對於缺席判決,人民法院同樣應當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式,向缺席的一方當事人宣告判決及送達判決書。如缺席的當事人下落不明又無代收人,或用其他方式也無法送達的,則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上刊登公告。公告自發出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當事人可在公告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逾期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可強制執行。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指由國家制定或者認可的,關於調整民事訴訟活動,確定民事訴訟法律關係的法律規範。

二、什麼是缺席判決

缺席判決,是指開庭審理案件時,只有一方當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依法對案件進行審理之後所作出的判決。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值得注意的是,法院適用缺席判決的前提條件是被告必須“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如果法院未經合法傳喚,即便被告沒有出庭應訴,亦不能缺席判決。這是我國法律為了保障當事人的訴訟答辯權,實現司法程式正義,所專門設定的法律制度。因此,傳喚是缺席判決的前提。

在當代的社會,如果前期在送達過程當中確實已經將傳票送達給被告,被告知道了開庭的時間仍然不出庭參加訴訟活動的話,可以對此缺席審理,並且最終作出缺席判決,這個判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必須要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