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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傷派出所辦案流程是什麼?

辦案流程 閱讀(1.76W)

目前社會上故意傷害的行為仍時有發生,故意傷害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權利中最常見的一種犯罪,但故意傷害的程度輕重也決定了犯罪人的懲處程度的不同。那麼,在故意傷害事件發生,並經過鑑定,致人輕傷派出所辦案流程有哪些呢?下面由本站的小編為您解答。

輕傷派出所辦案流程是什麼?

一、輕傷派出所辦案流程

輕傷已經觸犯刑法,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不涉及罰款問題,屬於公訴案件,移交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判決,如果當事人主動和受害人和解,賠償損失以及積極治療,會在量刑會考慮,減輕處罰或者不追究刑事責任。

致使被害人受傷,經鑑定達到輕傷以上的,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量刑。刑事訴訟法引入了刑事和解制度。如果犯罪嫌疑人和被害者就賠償問題達到協議,取得受害者諒解的,司法機關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於刑事處罰。

二、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刑法》第二章 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式

第二百七十七條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式。

第二百七十八條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願性、合法性進行審查,並主持製作和解協議書。

第二百七十九條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綜上所述,關於故意傷害中輕傷派出所辦案流程的相關問題,小編為您總結在此。在故意傷害中,經過鑑定致人輕傷後,當事人也需承擔一定的刑事責任,在當事人主動與受害人達成和解的前提下,則酌情減輕當事人在賠償及治療中的相關費用;在當事人與受害人未達成和解的條件下,則按法律程式移交法院判決。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