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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維權措施都有哪些?

辦案流程 閱讀(1.4W)

目前,計算機網際網路絡四通八達,網路帶給大家便利的同時,也使許多隱私沒有隱私性、許多祕密被公開。甚至有些時候,一些人員在網際網路上被“人肉”搜尋,給其本人及家庭帶來了巨大幹擾,甚至是災難。這給我們也帶來了許多思考,網路行為有沒有可以維權的方式呢。那麼,網路維權措施都有哪些?

網路維權措施都有哪些?

一、網路維權措施都有哪些?

1.聯絡網路使用者,要求其刪除資訊

網路侵權,自然首先是有網路使用者發起,網路使用者就是網路侵權的始作俑者,毫無疑問是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主體。在遭遇網路侵權時,直接與釋出資訊的網路使用者交涉是保障權益的第一步,要求其刪除資訊,防止不當資訊進一步傳播,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在網路侵權中,網路使用者釋出資訊往往需要使用者名稱,所以被侵權人可以在網路上留言,告知其事態的嚴重性,在我國法律體系中,釋出不當的網路資訊需要承擔從民事責任、行政責任,甚至還可能承擔刑事責任。我國《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資訊網路侵權司法解釋》規定了侵權人賠禮道歉、恢復名譽、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2條,侵權人可能需要承擔罰款,甚至拘留。若達到刑法第246條及資訊網路誹謗的司法解釋中誹謗罪的認定標準,若提起刑事訴訟,侵權人甚至可能被判3年有期徒刑。

所以誠如高曉鬆所言,法律並非兒戲,將侵權人可能承擔的責任告知網路使用者,侵權人可能將資訊刪除,不當資訊從根源上消除。

2.告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敦促其採取必要措施

網路世界屬於虛擬世界,網路實名制尚未落實,在不知對方真實身份的情形下,對方有恃無恐,然而,權益被侵害者不必為此懊惱,在無法聯絡網路使用者時或者網路使用者根本不予理睬時,受害人可以聯絡網路服務提供者,告知其相關資訊,敦促其採取必要措施防止不當資訊的傳播。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36條第2款規定:“網路使用者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遮蔽、斷開連結等必要措施。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路使用者承擔連帶責任。”第3款規定:“網路服務提供者知道網路使用者利用其網路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路使用者承擔連帶責任。”所以,被侵權人完全可以聯絡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必要措施。

同時,被侵權人應採取適當方式告知,並保留證據,《資訊網路侵權司法解釋》第5條規定,必須滿足相關條件,人民法院才能認定為通知有效,首先,被侵權人需要以書面形式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公示的方式向網路服務提供者發出的通知,其次,通知應當包括三項內容,其一,通知人的姓名(名稱)和聯絡方式;其二,要求採取必要措施的網路地址或者足以準確定位侵權內容的相關資訊;其三,通知人要求刪除相關資訊的理由。被侵權人傳送的通知未滿足上述條件,網路服務提供者主張免除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3.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採取強制措施

網路使用者與網路服務提供商能夠及時採取措施防止被侵權人損害進一步擴大自然是皆大歡喜,然而,這只是一種理想狀態,在網路使用者以及網路服務提供者都不予配合的情形下,被侵權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首先,在管轄法院選擇上,根據《資訊網路侵權司法解釋》第2條規定,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其次,在被告人的選擇上,若是僅由網路使用者造成損失,應以網路使用者為被告,若發生《侵權責任法》第36條第2款及第3款所規定的情形,被侵權人可選擇起訴網路使用者,也可選擇起訴網路服務提供者,在單獨起訴其中一方時,其可以請求追加另一方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

再次,在請求內容上,被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判決侵權人承擔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或者恢復名譽等責任,侵權人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採取在網路上釋出公告或者公佈裁判文書等合理的方式執行,由此產生的費用由侵權人承擔。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依據《侵權責任法》第20條和第22條的規定請求其承擔賠償責任。

二、如何進行網路購物維權?

(一)可要求直接侵權人商家承擔責任

消費者在網上購物時應該注意以下幾點:

1、購物平臺的選擇是關鍵。消費者應選擇知名度高、信譽好、備案資訊齊全的網路平臺,以降低遭遇欺詐的危險係數。

2、謹慎下單。面對心儀的商品心動的價格,不要急於付款,要“驗明正身而後買”,要先對網站的聯絡電話進行試撥驗證,仔細查實經營者的名稱和地址等有關資訊,以免盲目付款而財物兩空。

3、點選購物的過程中,應注意儲存相關網頁,索取付款憑證,為日後維權保留證據。

(二)也可要求間接侵權人網路服務商承擔責任

消費者須注意的是,這一維權方法並不是在任何情況下都可使用,其適用條件比較嚴苛。它具有以下的要求。

1.維權物件不能是純粹的網路接入服務商(比如中國電信),必須是有機會接觸銷售商所釋出資訊內容的網路內容服務提供商。

2.對於銷售商在網路交易平臺上釋出非法資訊(比如關於銷售假冒商品的資訊)的行為,網路服務商在主觀上是實際知曉的。

3.網路服務商在接到權利人通知後,沒有采取措施將非法資訊及時移除,而是任由非法資訊繼續存在,以致消費者誤信而購買。

(三)向消費者者協會求助

消費者在自力維權的同時,必須清醒地認識到:網上購物也是消費;網路購物者也是消費者;網路消費者在權益受到侵害時,仍然可以向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投訴,可以要求工商局、公安局等國家機關給予必要的保護。

綜上所述,隨著網路便捷、時尚、廣博的特點而來的,也有著網路欺騙、美化、傷害等等,那麼相應的維權也產生在身邊。網路維權應該存在於我們每個人的意識之中,儘管網路是虛實的,但吃虧卻是實實在在的。到底網路維權措施都有哪些?希望大家在被侵權的時候,第一時間拿起相應的維權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