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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辦案程式規定的內容有哪些?

辦案流程 閱讀(2.21W)

一、工商所以自己名義實施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式

工商辦案程式規定的內容有哪些?

對符合當場處罰條件的,工商所的執法人員完全可以按照《暫行規定》第四章關於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式的相關規定實施,是以工商所的名義還是以派出工商局的名義處罰可以根據違法主體、違法行為等具體情況決定。在《暫行規定》第三章中,對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實施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式進行了比較明確的規定,但工商所由於受條件的限制,一般沒有設立專門的辦案和法制機構,也正因為如此,許多工商所在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處罰時並沒有履行立案、核審等程式,案件的調查、處理、執行也存在不少問題,因此有必要針對工商所的特點,對工商所以自己名義實施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式進行具體規定。

二、立案

工商所執法人員對發現的案源認為應當立案查處的,應當填寫立案審批表,並附上相關的材料報本所負責法制工作的人員審查,法制人員審查後提出意見報所長批准,並由所長指定兩名以上辦案人員負責調查處理。工商所人員較少的,可以由所長兼法制工作人員,直接負責審查和批准。

三、調查

案件調查應當按照《行政處罰法》和《暫行規定》關於行政處罰一般程式的相關規定進行,及時收集、調取證據。在這方面,工商所和縣級工商局沒有什麼區別。但如果需要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報經縣級工商局局長批准,並以縣級工商局的名義實施。

四、核審

案件調查終結後,辦案人員應當寫出調查終結報告,並提出處理意見,連同案卷交由法制工作人員核審,法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暫行規定》第三十六的規定對案卷進行核審,並參照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意見和建議後報所長批准。如果法制工作人員和案件調查人員就有關問題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由所長或者集體討論決定。

五、告知

告知應當按照《暫行規定》的相關規定進行。由於工商所許可權所限,不存在聽證的問題。

六、執行

《暫行規定》第五章對行政處罰的執行作了比較詳細的規定,工商所可以按照該章辦理。但為了強化對工商所的管理,對需要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和對有關物品的處理,應當由工商所報經縣級工商局同意。

七、複議

根據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貫徹執行〈工商行政管理所條例〉的幾項具體規定》的規定,當事人對工商所在《條例》授權範圍內以自己名義作出處罰等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複議的,其派出工商局是行政複議機關。

八、訴訟

根據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貫徹執行〈工商行政管理所條例〉的幾項具體規定》以及《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不服工商所以自己名義作出的處罰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時,經複議維持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工商所是被告;經複議改變原處罰決定的,複議機關是被告。工商所被作為被告被起訴的,派出工商局應當加強對工商所的指導,積極應訴。

綜上我們可以知道,工商辦案程式規定瞭如上七個程式,可以總結為立案、調查、核審、告知、執行、複議以及訴訟七個步驟。凡是工商局需要處理的案件都需要滿足上訴的辦案流程,而作為協助配合方也可以在工商局辦案時做好自己相應的工作。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邵陽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