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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期滿幾天後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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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告期滿幾天後開庭?

公告期滿幾天後開庭審理?

一般情況下,法院都會在公告中寫明公告期滿之日起幾日後開庭,這可以計算。如果沒有寫明,那法院自然會另行通知當事人。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時,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及訴訟參與人,告知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等資訊。通知方式可以採用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託送達、郵寄送達、轉交送達和公告送達等方式,如果採用前五種方式仍然無法送達的,人民法院可以採取公告送達的方式,自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六十日的,視為完成送達。

公告送達起訴狀或上訴狀副本的,應當在公告中說明起訴或上訴的要點,受送達人答辯期限及逾期答辯的法律後果;公告送達傳票的,應當說明出庭地點、時間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後果;公告送達判決書、裁決書的,應當說明裁判主要內容;裁判是第一審法院作出的,還應當說明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審人民法院。

二、法院開庭審理的程式是怎樣的?

1、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並宣佈法庭紀律;

2、由審判長宣佈開庭,並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佈案由,宣佈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3、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1)當事人陳述;

(2)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3)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資料;

(4)宣讀鑑定意見;

(5)宣讀勘驗筆錄。其間,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發問。

4、進行法庭辯論。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1)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2)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3)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

(4)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後,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5、評議和宣判。法庭辯論或被告人最後陳述結束後,法官進入評議室評議,做出裁判。

綜上所述,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在開庭三日內會通知到雙方當事人,如一方聯絡不上,法院可以採取公示送達的方式,公示送達期限是兩個月,等屆滿後一方還是聯絡不到,法院就啟動缺席審判,具體多久開庭由法院決定,通常在送達期限屆滿後幾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