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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下傳票後幾天開庭審理

辦案流程 閱讀(2.35W)

一、法院下傳票後幾天開庭審理?

法院下傳票後幾天開庭審理

法院傳票的用途是通知被告其被起訴資訊的法定檔案。法院傳票送達方式一般分為: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託送達、郵寄送達、轉交送達和公告送達等方法。一般情況下,開庭時間是法院傳票送達之日起三十天後。對於雙方當事人的民事糾紛,如果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人民法院接到案情後會進行立案,是需要向被告送達人民法院傳票,通知被告出庭參加訴訟的。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二、傳票開庭時間可以改嗎?

可以提前向法院提出申請延期開庭,經法院審查同意後,法院可以另行安排開庭時間。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延期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已經確定開庭審理日期後,或者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由於出現某種法定事由,使開庭審理不能如期進行,或者已經開始的庭審無法繼續進行,從而決定推延審理的一種訴訟制度。

如果事情確實是法院更改開庭時間,可以持立案通知書及繳費單據,向該法院監督部門或者院長信箱反映。如果沒有答覆,也可以向檢察院民事審判監督科反映。

法院收到了起訴人的訴狀,經過稽核後符合立案的條件就會受理,並以傳票的方式通知當事人開庭的時間,如果一方由於一些特殊的原因不能按時出庭,可以向法院提出延期開庭的申請,法院同意後就會重新安排開庭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