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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證據證明範本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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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證據證明範本內容是什麼?

民事證據證明範本內容是什麼?

民事證據證明範本內容是首先寫清楚證明的內容,還有就是當事人的態度。

證明標準又稱證明要求,是指法官在訴訟中認定案件事實所要達到的證明程度。證明標準確定以後,一旦證據的證明力已達到這一標準,待證事實就算已得到證明,法官就應當認定該事實,以該事實的存在作為裁判的依據。反之,法官就應當認為待證事實未被證明為真或者仍處於真偽不明狀態。

二、民事案件證明標準是什麼?

證明標準與舉證責任問題具有密切關係。有爭議的法律要件事實的舉證責任一旦確定由一方當事人負擔後,隨之而來的問題是證據必須達到何種程度,事實的真偽不明的狀態才算被打破,提供證據的負擔才能夠解除,敗訴的危險才不至於從可能轉化為現實。這些都取決於對證明標準的合理界定。對於當事人來說,只有瞭解了證明標準,才不至於因為對證明標準估計過低而在證據明顯不足時貿然提起訴訟,同時也不至於由於對證明標準估計過高而在證據已經具備的情況下不敢起訴。在證明過程中,提供反證的必要性也同證明標準有關,因為只有當負擔舉證責任的一方當事人提出的本證已達到證明標準,法官將作出有利於該當事人的認定時,另一方當事人才有提供反證的必要。對於法官來說,只有明確了證明標準,才能夠正確把握認定案件事實需要具備何種程度的證據,才能以之去衡量待證事實已經得到證明還是仍然處於真偽不明狀態,才能決定是否有必要要求當事人進一步補充證據。證明標準與上訴程式和再審程式也有密切關係。民事訴訟法把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作為二審人民法院撤銷原判決發回重審或查清事實後改判的原因之一,把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作為當事人申請再審和檢察機關提起抗訴的法定事由,而證據不足,實際上也就是證據未達到認定案件事實所應當達到的證明程度,不符合證明標準。因此,科學、合理地確定證明標準是訴訟證明中一個至關重要的問題。

由於民事訴訟的性質不同於刑事訴訟,民事責任的嚴厲程度遠不如刑事責任,各國設定的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一般均低於刑事訴訟。低於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有兩種基本形態:蓋然性佔優勢的證明標準和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前者是北歐國家和英美法系國家民事訴訟中採用的證明標準,後者系大陸法系國家民事訴訟中實行的證明標準。這兩種證明標準具有共同的認識論和價值論基礎。它們都認為法院對事實的認定是依據證據對事實真偽可能性所作的判斷,法官對事實的認定受到多種條件的制約,是在非常困難的情況下進行的;它們都承認查明事實雖然是證據法的重要價值,但不是唯一的價值,當它與其他價值發生衝突時,並非在任何情況下都優先於其他價值,有時它也需要為其他價值讓路。所以,絕對的客觀真實雖然是理想的目標,但在審判實務中常常是難以企及的,民事訴訟證明活動不得不滿足蓋然性的真實,即相對的法律真實。

但是,對認定事實所需要的蓋然性的程度,這兩種證明標準存在著明顯的不同。一般認為,優勢證據證明標準所要求的蓋然性程度較低,只要本證的證明力稍稍超出反證(典型的例子是兩種可能性之比為51%:49%),法官或陪審團就可認定一方所主張的事實存在。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所要求的蓋然性程度較高,按此標準蓋然性的程度雖然不必達到或接近確然,但也不能僅憑微弱的優勢對事實作出認定。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民事案件的證據是非常的重要的,因為如果有相對應的充足證據予以證實的話,是可以對於案件來進行判決的同時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如果提供一些證明的話,必須要保證證明內容真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