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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協議訂立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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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協議訂立過程

合夥聯營是一種聯營組織,但不具備法人資格,它的民事主體仍然是參加聯營的各成員。因而,對聯合體的債務,由聯營各方承擔無限責任或連帶責任。根據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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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協議訂立後可確認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在拆遷雙方當事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之後,協議並非一定有效,在一下七種情況下可請求法院確認協議無效:

(1)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拆遷人時,沒有辦理有關拆遷手續的,其所實施的拆遷行為應當被確認為無效。

(2)拆遷人與非被拆遷人訂立的房屋拆遷協議無效。

(3)被拆遷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拆遷協議無效。

(4)代理人超越代理許可權或者無代理權所簽訂的拆遷協議無效。

(5)拆遷協議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無效。

(6)拆遷當事人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方式,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情況下所簽訂的拆遷協議無效。

(7)拆遷人和被拆遷人相互勾結,有意規避有關法律的規定,用合法的形式來掩蓋非法目的而訂立拆遷協議無效。

具體情況來看,所謂“談不攏
不拆了”是需要確認雙方當事人是居於何種情況下的決定,拆遷協議未定當然是拆不了的,協議合理合法卻突然反悔不可取,協議條款中存在爭議、歧義的,請儘快協商更改或請求法院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