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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被告不出庭可以判決嗎?

離婚 閱讀(3.17W)

一、 離婚訴訟被告不出庭可以判決嗎?

離婚訴訟被告不出庭可以判決嗎?

離婚訴訟被告不出庭可以判決,按照缺席判決處理,如果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此判決即為“缺席判決”。缺席判決,是指開庭審理案件時,只有一方當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依法對案件進行審理之後所作出的判決。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值得注意的是,法院適用缺席判決的前提條件是被告必須“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如果法院未經合法傳喚,即便被告沒有出庭應訴,亦不能缺席判決。這是我國法律為了保障當事人的訴訟答辯權,實現司法程式正義,所專門設定的法律制度。因此,傳喚是缺席判決的前提。

二、一方下落不明怎麼處理?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由此可見,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可以採取公告送達程式來完成對被告的通知義務,公告送達60日的公告期一滿,即便被告不出庭,法院亦可缺席判決。但是,公告送達有嚴格的適用條件:其一、有證據證明受送達人下落不明;其二、沒有證據證明受送達人下落不明,但根據民訴法第78條至83條規定的送達方式,即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託送達、郵寄送達等方式無法將訴訟文書送達受送人的。

雖然,依照法律,在離婚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如果被告不出庭,法院可以缺席判決;但是在司法實踐中,法院一般對缺席判決還是比較慎重的,遇到這種情況法官一般會努力作原告的工作,希望其撤訴。最高人民法院還曾專門出臺法律適用問答來指導基層法院的工作:“因離婚案件必須調解,一方不到庭,法院一般要慎重對待,一般不會作出缺席判決。但對公告送達的案件除外。”

對於離婚訴訟的處理,是需要一方根據自己的實際訴訟請求來向法院提出起訴行為,具體情況下對於被告的法律適用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實際的涉案情況來進行辦理,造成了嚴重的違法事實的,是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