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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終結訴訟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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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定終結訴訟的情形有哪些?

裁定終結訴訟的情形有哪些

通常情況下,民事訴訟因人民法院對案件審理並作出裁判後終結,但在訴訟進行中,如果出現了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使訴訟程式無法進行,或者繼續進行下去沒有意義時,也應當終結訴訟程式。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結訴訟:

1、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的;民事訴訟是因原告提出訴訟請求、主張一定權利而引起的。如果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就使訴訟失去了權利主張人,這樣的訴訟繼續下去已經沒有意義,人民法院應當終結訴訟。

2、被告死亡,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被告死亡,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原告的訴訟請求無法滿足,訴訟繼續進行既不可能也無意義,應當終結訴訟。

3、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死亡的;離婚案件,主要是要求解除當事人之間的婚姻關係。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死亡,婚姻關係自行消滅,沒有必要再用法律手段來解決實際已經不存在的婚姻關係,應當終結訴訟。

4、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以及解除收養關係案件的一方當事人死亡的。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原告死亡,提出給付要求的人不存在了;被告死亡,不能再支付贍養費、扶養費和撫育費了,案件審理無實際意義。解除收養關係案件的一方當事人死亡,收養關係實際已不存在,沒有必要繼續審理。因此應當終結訴訟。人民法院終結訴訟的,應當作出書面裁定。裁定應當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訴訟終結的裁定,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得上訴。訴訟終結只是訴訟程式的終結,不能涉及案件的實體問題,不能在終結訴訟的裁定中,同時確定死亡一方當事人的財產歸屬。

二、訴訟中止和終結的情形分別是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中止訴訟: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恢復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在有關司法解釋中針對司法實踐中出現的問題,還規定了下列幾種適用訴訟中止的情形:

1.在借貸案件中,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法院應要求債權人提供證明借貸關係存在的證據,受理後公告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限屆滿,債務人仍不應訴,借貸關係無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訴訟;在審理中債務人出走,下落不明,事實難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訴訟。

2.人民法院受理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侵權案件後,在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時,應當通知被告如欲請求宣告該項專利權無效,須在答辯期間內向專利複審委員會提出。被告在答辯期間請求宣告該項專利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中止訴訟。專利權人提出財產保全申請並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認為必要時,在裁定中止訴訟的同時責令被告停止侵權行為或者採取其他制止侵權損害繼續擴大的措施。被告在答辯期間未請求宣告該項專利權無效,而在其後的審理過程中提出無效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訴訟。人民法院受理的發明專利侵權案件或者經專利複審委員會審查維持專利權的實用新型專利侵權案件,被告在答辯期間請求宣告該項專利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訴訟。

符合上述情況的,法院應作出裁定中止訴訟。訴訟中止的裁定作出後,由當事人申請或者法院依職權恢復訴訟程式。訴訟程式恢復後,不必撤銷原裁定,從法院通知或准許當事人雙方繼續進行訴訟時起,中止訴訟的裁定即失去效力;訴訟中止前進行的一切訴訟行為,在訴訟程式恢復後繼續有效,訴訟時效的中止中如果不可抗力未發生在時效期間最後六個月有效。

第一百五十一條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終結訴訟:

(一)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的;

(二)被告死亡,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

(三)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以及解除收養關係案件的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在民事訴訟的案件中,由於案件中的原告和被告哪一方出現了死亡的特殊的情況,導致案件訴訟的過程沒有辦法在繼續進行下去,應當終結訴訟程式。但是終結訴訟和中止訴訟是有區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