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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情形有哪些?

仲裁 閱讀(1.04W)

一、民事訴訟法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情形有哪些?

民事訴訟法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情形有哪些?

《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情形有:

第二百三十七條 仲裁裁決執行

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式違反法定程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向仲裁機構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裁定書應當送達雙方當事人和仲裁機構。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民事訴訟法撤銷仲裁裁決的規定

《民事訴訟法》是沒有關於撤銷仲裁裁決的規定的,只有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規定,撤銷仲裁的規定在《仲裁法》裡。需要注意的事,撤銷與不予執行仲裁的原因是一樣的,當事人可以選擇一種行使。新修改的《民事訴訟法》修改了下面的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二條目的是保持與仲裁法的規定一致。

第二百三十七條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1、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2、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式違反法定程式的;

4、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5、對方當事人向仲裁機構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

仲裁一般是兩方根據他們之間的情況簽訂的一種協議,自願把爭議由仲裁員進行裁判。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通常限於仲裁程式有缺陷或者仲裁員行為不當,有實質性問題的。申請撤銷裁決有非常嚴苛的條件。而且,申請撤銷仲裁的人也要承擔一定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