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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結執行的情形有哪些

訴訟管轄律師解答 閱讀(3.12W)

根據法律的規定和司法實踐,程式終結的情形,包括以下三類:
(一)因申請執行人的原因而致執行程式終結:
1、申請執行人撤回執行申請的。
2、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3、作為權利人的公民死亡,沒有繼承人的。
(二)因被執行人的原因而致執行程式終結:
1、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2、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終止後,無遺留財產可供執行,又沒有權利義務承受人的,對這類也應依法裁定終結執行,理由同上。
3、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4、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喪失勞動能力,無收入來源,又無財產可供執行的。在這種情況下,被執行人雖未死亡,但其既現實的財產可供執行,又失去了潛在的償還能力,實現上永久地失去了償還債務的能力。
5、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現有財產經執行不足清償債務,經債權人同意或由執行法院依職權發放再執行權利憑證的。
(三)因執行依據的原因致執行程式終結:
1、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生效法律文書是人民法院的執行依據,執行依據被撤銷,其所確定的權利義務關係即歸於無效,執行法院尖停止對該法律文書的執行,裁定結束執行程式。
2、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裁定不予執行的。裁定不予執行的法律文書只能是仲裁裁決和公證債權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七條執行終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終結執行的情形有哪些